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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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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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的基本原理 相反却利用自身优势
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 采取程序外办法解决这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自身合法权益
&大多数国家的赔偿领域广泛适用着过 的保护) &不仅如此#
原则过渡的趋势 国家赔偿法还针对刑事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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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原则 规定了独特的复议前置原
法领域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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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趋势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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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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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 正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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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赔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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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某些侵犯性较强的公权领域如刑事司 除针对法院的司法赔偿之外
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对结果责任原则 则即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出前
之结果的界定也有逐渐扩张的趋势 如对并未受到羁押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的无辜定罪者受到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无辜定罪者 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无辜定罪者等也视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
是存在受害结果也予以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这无疑又为赔
赔偿标准 偿申请人获得司法赔偿救济多了一道工序一道屏障 另
赔偿标准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饱受诟病的重要方面 外涉及法院的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先行处理程
所谓赔偿标准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国家用以计算 序之后如果赔偿请求人未获致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
向受害者赔付的金额额度的标准 一般而言根据赔付的 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程度可以将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抚慰型赔偿标准补偿型 但是这仍然无法避免由法院决定法院的赔偿可能导致
赔偿标准惩罚型赔偿标准 顾名思义抚慰型仅仅是象 不公平的质疑
征性的赔付补偿型则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惩罚型 第三无论是针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
则在弥补受害者损失之外还旨在通过加大赔偿力度以制 关的司法赔偿纠纷还是针对法院的司法赔偿纠纷赔偿
裁赔偿机关的司法行为最终实现对司法错误的防控 我 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究竟采诉讼程序还是非诉讼程序
国目前实行的显然是抚慰型赔偿标准即侵犯人身自由权 律规定得并不明确 实践中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反映出
的仅给予工资补偿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不赔偿精神损
对侵犯财产权的不赔偿间接损失 如云南杜培武冤案 室审而不定
仅仅补发了在关押服刑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及各种福利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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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公开)'(不实行平等对抗主义)'(赔偿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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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定而不审)'(赔偿程序决定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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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
潜在隐忧
除了制度规范上的表层原因之外
赔偿制度实践效果不彰甚至难以为继的深层原因主要是
赔偿程序方面的缺陷也是导致刑事司法赔偿陷入实 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转型时期我国的国家能力尚不充足
践困境的重要原因 直接导致基层财政对司法赔偿经费的供给不足由此司
第一在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是以违法确认为 法赔偿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转型时期我国
前提的 针对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司法赔偿经费管理机制不够通畅这也一定程度上阻碍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着刑事司法赔偿的给付与无辜受害者冤狱求偿权的救济
定的情形之一的 这一先行确认原 基本盘面转型时期的国家能力较乏力
则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对确认的主体确认的 客观地讲司法赔偿经费问题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
程序确认的期限等内容均没有细化的规定 另外赔 题即使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也不例外
偿法还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 政府和州政府可以从自身的预算中拨款以支付赔偿金
申诉 但同样地申诉的机关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期限也 可以专门拨出储备金以应付这一偶发事件 但很多没有
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致使实践当中出现了赔偿申诉难的现 税收权力的市郡的政府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只有在责任
实困境 保险广泛可得的情况下它们的豁免权才会被放弃
第二 根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刑事司法错误最终都获致赔偿或补
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应当向赔偿义 偿 显然最主要的原因乃是财政经费问题或司法资源问
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题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国家财政状况直接反映为其对社
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会资源的汲取能力而国家资源汲取能力不仅受经济状况
给予赔偿 尽管这一制度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即先行处理 的影响也受可资汲取资源多寡的限制 我国目前还处于
程序可以让司法机关在主动纠正自身司法错误的同时最 转型期国家能力也是与发展相伴生的长期问题
大限度地提高赔偿的效率 但是在转型期间我国大多 针对国家赔偿能力的问题
数国家机关由于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不愿或不会主动纠 库资金不足或者国家的资金需要投入经济建设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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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多的冤狱受害者每日的赔偿金只
能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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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转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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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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