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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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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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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  
制度困境与转型进路  
林 喜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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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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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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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实践效果并不好  
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缺陷  
赔偿经费管理机制不通畅有关 为此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转型应兼顾背景因素的改进与制度规范  
的完善等双重面向  
关键词刑事司法赔偿 实践问题转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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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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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兑现书  
)
的本体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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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因为刑事司  
法赔偿制度在赔偿范围  
较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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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与转型期间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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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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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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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B!文献标志码!E!文章编号!A***F#!A#$)**+%*#F**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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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在我国历史上  
立场和方式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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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不良的刑事司法赔偿救济  
过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检验  
国家在责任领域一般是以完全豁免的 子货)#甚至被称为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历史传统得以改 司法赔偿方面 一般而言  
#
却俨然蜕变为画饼充饥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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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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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不赔法) &这尤其体现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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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错误发生之后  
#
无辜受害  
然而由于  
致使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实施  
-专法的出台 效果差#(相比较而言#  
刑事赔偿程序比行政赔偿在制度设  
*)+  
&A+#C年宪法最早对国家赔偿问题作出规定#A+B)年 者寻求国家的司法赔偿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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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延续了这一良好的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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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增加 制度和财政上的双重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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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的字样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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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和发展上的契机&A+B"年颁定的 计和执行中问题更多) &  
,
民法通则  
-
原则性地规定了  
侵犯公民  
国家赔偿法  
问题因此有了较为切实的法律依据  
(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出台之前  
国家赔偿 害者方面较为欠缺呢  
但毕竟国家赔偿与 直接的 这不仅因为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较为原则  
而且刑事司法赔偿方面的很多规定也不尽  
二 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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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构造缺陷  
是何原因导致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在救济无辜受  
显然制度上的问题是最为基础和  
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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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执行职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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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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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存在较大区别#A++#年我国根据国家赔偿的特 定的制度支撑  
#
点制定了  
程序等做了相对详尽的规范  
华大地上从无到有从原则规范到间接规范再到专法规  
体现着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程度的积极作用  
尽管如此国家赔偿法  
任政府转型的重要法律  
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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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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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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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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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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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问题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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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在实践层面也起着一定 以下几种情况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  
责 之一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  
这部本应成为公民权利保障与 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  
经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的重要法律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
#
刑事司法赔偿主要包括  
监狱管理职权的机  
财产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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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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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昭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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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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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小宪法)'(权利兑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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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F*#FA+  
林喜芬!A+B)%"#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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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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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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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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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林喜芬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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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困境与转型进路  
造成公民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再审改判无罪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 偿法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 这些无疑为刑事司法机关  
但实践中这一赔偿范围暴露 归责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周延的现  
该赔偿范围将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仅限于人 象 一方面违法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贯彻并不彻  
身权和财产权而对除此之外的诸如受教育权平等就业 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立了违  
权以及名誉权荣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均缺乏关注和保 法责任原则并且该原则对刑事司法赔偿部分具有统摄  
这一赔偿范围的设定尽管在当时有其自足的考虑 功能 但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关于错误逮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对人权保障的趋 捕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规定采取的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 现实生活中国 或者说结果责任原则 这显然是立法技术上的不周延和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其他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中的违法责任原则  
而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后却得不到国家赔偿原因就是没有 还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相冲突 如国家赔偿法对  
错拘和错捕的规定仅仅强调了事实性要件其实无论是  
该赔偿范围不包括轻罪重判和超期羁押等侵权 拘留还是逮捕的启动均包括诸多法定要件以批准逮捕的  
超过拘 诉讼要件为例逮捕不仅需要满足事实性要件还需要满  
国家赔偿法暂 足证据性要件和必要性要件 因此国家赔偿法将没有  
为什么 第一我 犯罪事实作为违法的成立要件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相矛  
赔偿范围不宜一下子定得过 盾  
第二法律对量刑规定 违法责任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当时制定国家赔  
是重了还是轻了有时 偿法的时候学界的共识是违法责任原则有其重要优势  
如果规定重了改判后要赔偿反而不利于法 并且代表着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趋势  
目前超过羁押期限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 原则统摄刑事司法赔偿 然而随着理论的逐步深入  
错捕的范围内 第三从国外看主要是 界逐渐认识到这乃是一种误解 其实违法责任原则的客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 观化是有限度的 由于违法责任原则的逻辑起点乃在于  
比不少国家的规定要宽这反映了我国对 国家职权行为的可被司法审查性即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  
就轻罪重判而言事 序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  
应判何种程度的刑罚确实是相对主观的 而国家职权行为与可被司法审查的国家职权行为在外延  
现代法治之所以承认甚至推崇法律意义 上显然不同  
就是旨在设定一个相对公允的判定标准 行为这本身就很难确定  
这不仅是 司法赔偿领域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也将侵犯到公民 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公  
如李建明教授指出的#(对羁押错误的限制性 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标准  
并将赔偿严格限于错案情形之中反映出国家对人 的时候要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在侦  
权的有限尊重和对侵害人权的错误羁押的某种宽容反映 查阶段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具体违背了什么标准  
出我们对于程序公正依然缺乏足够的重视) &因此  
排 则或者条件  
除这两种情况不尽合理 足导致的错拘  
第三该赔偿范围还在立法技术上欠缺科学性 第三违法责任原则也不符合我国今后对人权保障的  
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充分关怀 一方面刑事赔偿的范围缺 重视程度与发展趋势 违法责任原则最为重大的缺陷就  
乏兜底性条款而免责范围却存在概括性条款即在国家 是限制了国家赔偿与救济的范围 权力行为一般可以分  
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了 为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 对于前者法律设定了比较明确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对于后者法律则允许权力主体  
性待遇甚至还存在于同一部法律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司法 保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也就是说在裁量的空间内  
赔偿范围之间 国家赔偿法第三四条关于行政赔偿 均为合法 问题是合法的裁量行为也存在损伤当事人权  
范围的规定存在兜底性条款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益的情况如果对这些情形不予以国家赔偿显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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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或者 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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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  
十六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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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偿留了退路开了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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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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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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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出很多问题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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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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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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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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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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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引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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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威解释#(对于判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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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逮捕期限的  
没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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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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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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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坚决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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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始建立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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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可以随着发展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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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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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幅度的  
不太好掌握  
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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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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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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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此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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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赔偿定在错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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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冤狱进行赔偿  
规定从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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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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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上的有罪无罪  
一个范畴但是  
上的司法错误  
以分辨  
对刑事诉讼程序刚性效力的背反  
的基本权利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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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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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权行为是否可被审核为违法  
由此导致违法责任原则在刑事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  
法这些司法机关在行  
原则条件等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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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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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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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而就超期羁押或非法羁押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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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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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的时候却很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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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因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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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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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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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 而具体的要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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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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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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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的基本原理 相反却利用自身优势  
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 采取程序外办法解决这不利于赔偿请求人自身合法权益  
&大多数国家的赔偿领域广泛适用着过 的保护) &不仅如此#  
原则过渡的趋势 国家赔偿法还针对刑事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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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原则 规定了独特的复议前置原  
法领域 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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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趋势上看  
#
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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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 正自己的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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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赔偿申请人  
#
#
*
"+  
#
并在某些侵犯性较强的公权领域如刑事司 除针对法院的司法赔偿之外  
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对结果责任原则 则即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出前  
之结果的界定也有逐渐扩张的趋势 如对并未受到羁押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的无辜定罪者受到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无辜定罪者 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无辜定罪者等也视为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  
是存在受害结果也予以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这无疑又为赔  
赔偿标准 偿申请人获得司法赔偿救济多了一道工序一道屏障 另  
赔偿标准也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饱受诟病的重要方面 外涉及法院的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先行处理程  
所谓赔偿标准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国家用以计算 序之后如果赔偿请求人未获致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  
向受害者赔付的金额额度的标准 一般而言根据赔付的 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程度可以将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抚慰型赔偿标准补偿型 但是这仍然无法避免由法院决定法院的赔偿可能导致  
赔偿标准惩罚型赔偿标准 顾名思义抚慰型仅仅是象 不公平的质疑  
征性的赔付补偿型则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惩罚型 第三无论是针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  
则在弥补受害者损失之外还旨在通过加大赔偿力度以制 关的司法赔偿纠纷还是针对法院的司法赔偿纠纷赔偿  
裁赔偿机关的司法行为最终实现对司法错误的防控 我 委员会的审理程序究竟采诉讼程序还是非诉讼程序  
国目前实行的显然是抚慰型赔偿标准即侵犯人身自由权 律规定得并不明确 实践中法院的赔偿决定程序反映出  
的仅给予工资补偿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不赔偿精神损  
对侵犯财产权的不赔偿间接损失 如云南杜培武冤案 室审而不定  
仅仅补发了在关押服刑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及各种福利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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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公开)'(不实行平等对抗主义)'(赔偿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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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定而不审)'(赔偿程序决定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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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  
潜在隐忧  
除了制度规范上的表层原因之外  
赔偿制度实践效果不彰甚至难以为继的深层原因主要是  
赔偿程序方面的缺陷也是导致刑事司法赔偿陷入实 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转型时期我国的国家能力尚不充足  
践困境的重要原因 直接导致基层财政对司法赔偿经费的供给不足由此司  
第一在我国国家赔偿程序的启动是以违法确认为 法赔偿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转型时期我国  
前提的 针对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司法赔偿经费管理机制不够通畅这也一定程度上阻碍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 着刑事司法赔偿的给付与无辜受害者冤狱求偿权的救济  
定的情形之一的 这一先行确认原 基本盘面转型时期的国家能力较乏力  
则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对确认的主体确认的 客观地讲司法赔偿经费问题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  
程序确认的期限等内容均没有细化的规定 另外赔 题即使是在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也不例外  
偿法还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 政府和州政府可以从自身的预算中拨款以支付赔偿金  
申诉 但同样地申诉的机关申诉的程序申诉的期限也 可以专门拨出储备金以应付这一偶发事件 但很多没有  
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致使实践当中出现了赔偿申诉难的现 税收权力的市郡的政府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只有在责任  
实困境 保险广泛可得的情况下它们的豁免权才会被放弃  
第二 根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刑事司法错误最终都获致赔偿或补  
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应当向赔偿义 显然最主要的原因乃是财政经费问题或司法资源问  
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国家财政状况直接反映为其对社  
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会资源的汲取能力而国家资源汲取能力不仅受经济状况  
给予赔偿 尽管这一制度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即先行处理 的影响也受可资汲取资源多寡的限制 我国目前还处于  
程序可以让司法机关在主动纠正自身司法错误的同时最 转型期国家能力也是与发展相伴生的长期问题  
大限度地提高赔偿的效率 但是在转型期间我国大多 针对国家赔偿能力的问题  
数国家机关由于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不愿或不会主动纠 库资金不足或者国家的资金需要投入经济建设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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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多的冤狱受害者每日的赔偿金只  
能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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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转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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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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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后的先行处理程序存在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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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观点认为#(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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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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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困境与转型进路  
在刑事赔偿领域不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赔偿的范围这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以国家与公民个人在国 在国家的社会功能逐渐强化的进程中  
家管理活动中地位不平等为由主张国家在侵权赔偿领域 性能力方面提供更为强大的支撑这不可避免地要耗费或  
也享有优越于公民个人的特权这是违反法治社会的一般 抵消国家在其他方面的职能与资源分配  
&可以说#(尽管  
刑事案件的数 在个案中赔偿的金额可能对于国家来说不算什么但是  
#
需要给予赔偿 考虑到我国是一个所谓全能主义国家国家权力运用较为  
而在有限的需要赔偿的刑事案 宽泛因而在整体上如果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设置较高  
#
以便认为缩小国家 政治统治向社会管理  
'
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的迅速位移  
&
#
#
就需要国家在社会  
#
#
#
原则的)&另外#(在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  
#
#
量通常是有限的  
的案件的数量也是有限的  
件中需要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的案件更为数不多  
笔者认为从一些抽象性的基础原理出发来论证我国应当 时期内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采取何种制度模式虽然有一定理论解释力但同时也应避 偿法的修订与完善也必须关注和考虑刑事司法赔偿能力  
免不顾及背景性因素而一味地倡导规范性改革至少应当 可能乏力的这一  
对制度或立法以外的背景性因素进行一系列考察 具体操作  
一方面 如果说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赔偿能力是  
国家赔偿法制度设置的基础性因素 则国家在司法赔偿领域的经费管理机制就是  
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度修订 其实 然而不得不正视的是我国目前还处于转型期  
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支付能 经费管理机制尚待进一步理清 根据国家赔偿法  
可以说国家赔偿法乃是责任政府 支付能力两 家赔偿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经费采取的  
大因素权衡与博弈的产物 在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那 是财政分级负担的模式 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赔偿的费用  
几年中国国家能力呈现出一种相对萎缩的状态社会资 分别列入各级财政的预算由各级政府财政来负担  
源的汲取能力非常低下 根据学者孙明军的研究在改革 国家赔偿法 列入各级财政  
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 预算 国家赔偿经费  
低于社会资源的增长速度%%%主要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 管理办法  
司法赔偿经费的具体流  
然后再向财政机关申请核  
国家赔偿经费管理办法  
中 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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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  
#
发生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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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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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就可能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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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如果说我国将在一个较长的  
它将决定着我国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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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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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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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经费的管理机制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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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力的乏力不仅是影响或决定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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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  
的问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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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影响或决定着今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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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A++C年制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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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  
开放之后的)*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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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的  
,
-
第六条也有相关规定  
& #  
统计数据表明#A+GB年中国政府的财政 向是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  
A++B年这一比 拨 如  
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AJ)H# & , 第七条规定.(国家赔偿  
重下降至A)JCH&与同时期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相比  
A++C 使用的资金中支付  
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
A
*C+  
的增长速度  
-
#
国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低下程度就更加明显了  
&
#
年为例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  
#
然而这样的赔偿经费管理机制显然不尽合理 第  
财政分级负担模式显然不符合刑事司法赔偿的基本规  
目前从各省的情况来看一般从省到县各级政府列  
国家财政收入与中央财 入预算的赔偿经费在数额上是逐级减少的但相反的是赔  
财政最为困难司法办案  
司法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支  
黑龙江省的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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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J)H#而英国为)GJAH#德国为!*J"H#美国为)!J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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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国为)+JAH#加拿大为!G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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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周立也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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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前  
政收入占D(R的比重已经降至历史最低点&A+GB%A++# 偿费用的实际支出却逐级增多  
国家汲取财政能力由!AJ)H下降到了A*JGH#所 经费最为紧张的基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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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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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例下降到只有改革之初的A4!#达到建国以来的最低 出却恰恰是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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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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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  
司法领域的国家赔偿能力  
的考虑是怕国家财政没有钱  
所以国家在制定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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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低的社会资源汲取能力必将影响到刑事 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为零  
$
但地市级审结赔偿案件A+件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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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曙宏教授对此指出#(当时 政部门核拨赔偿费用)AB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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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结赔偿案件!G件  
**+  
A
*AG+  
)
&学者万毅也指出#(之 财政部门核拨赔偿费用))+J+万元 &  
时会将对侵犯人身权的损 第二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赔偿经费  
# #  
而且助长了赔偿义务机关  
在我国基层司法的办案经  
这里面 费本来就非常紧张#(中西部相当多的基层政法机关  
经费  
许多赔偿义务机关的  
甚至连  
,
-
#
不仅增加了  
害赔偿限定在所受损害的损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工资 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运行成本  
#
损失  
#
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
对侵犯财产权损害的 消极应对司法赔偿的可能性  
而不赔偿间接损失等等  
*AB+  
&
#
赔偿也限定在直接损失  
显然是有着对我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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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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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某种隐忧  
)
&
保障已经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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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难  
0
问题  
) &  
另一方面  
#
在国家所汲取的资源处于恒定或给定的情 预算经费及其他留用经费勉强能够维持司法运转  
又如何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呢 先  
又得不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核拨这显然是制度运  
政府职能的重心正发生着从 行上的悖论  
面对这样非常现实的问题#(巧妇难为无米  
#
A
*++  
况下  
因此  
力的发挥  
#
司法赔偿职能与其他国家职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 正常运转都难以为继  
其他国家职能的扩展将影响到我国司法赔偿能 行支付  
在我国转型时期  
#
2
#
#
#
#
&
#
&
C#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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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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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炊)#基层司法机关也只能从如何避免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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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 尽管我国尚处于转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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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社会资源汲取能力还有  
经过一系列制度的调  
经过分税制  
中央财政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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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司法赔偿上做文章了 对于前者司法错误显然是无法 待改进  
避免的这是人类认识论上的必然局限决定的也是转型 整国家能力正呈现出稳步提升的态势 如  
语境的历史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所影响的 为了强行避 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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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错误实践中基层司法机关制订了诸多不 比重较改革开放之初有所改观  
非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  
上遏制或缓解了司法错误的频发  
非法定程序规范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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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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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指标虽然一定程度 年这一比重已回升至AB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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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  
但更多情况下是加剧了 产总值的基数也在稳步而快速地增长 鉴于此  
使程序法长期处于 为从长远的角度讲由中央直接拨付包括国家赔偿经费  
除此之外为 在内的司法经费更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  
了避免司法赔偿 基层司法机关只能最大限度 第二为了避免赔偿费用分级负担模式的弊端缓解  
地阻碍赔偿申请人获致赔偿 基层财政经费比较紧张的困境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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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赔偿经费管理机制还使得同级财政机关从经 经费的来源应主要来自中央  
费管理者的身份转换为  
关不敢申请核拨 根据  
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时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 家赔偿办透露  
地方省份的具体操 算同样几年用不出去  
如云南省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 的国家赔偿基金通过采取  
的主要内容不在于如何核拨而是怎样追偿海南 中央与地方财政相结合的模式来缓解转型时期中央财政  
更是干脆规定#(赔偿义务机 能力相对乏力的困境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这不仅可以有效地平衡各级财政  
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同级财政机 之间的差距%%%财力丰腴多交  
关在作出赔偿决定之前 财力匮乏少交而且还可  
33赔偿义务机关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 以有效地分配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支付%%%赔偿多的多  
法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也就是说  
如果没有责任追究 用赔偿少的少用  
这显然与国家赔偿法  
).理清转型期赔偿经费管理机制的操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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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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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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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灵状态)#最终远远地偏离了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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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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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三级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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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督者)#使得赔偿义务机 据报道  
湖北省每年将省级公用经费的Ad!d列入国  
国家赔偿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家赔偿金目前每年约有)**万元但据省财政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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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 人士透露这笔钱一连几年都没有用出去 另据湖北省国  
湖北某市累积有上千万元的国家赔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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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以此为基础  
作规定更是愈演愈烈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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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笔者主张设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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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一部分中央财政资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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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赔偿追偿  
先赔付再追偿  
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转型的可能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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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就不得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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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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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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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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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制度改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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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合理性程度决定着刑事司法赔偿实践的运行 部门直接支付 在中央财政能力充足的情形下这样既可  
同时相关背景因素又影响和决定着刑事司法赔偿 以缓解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经费压力而且赔偿义  
制度的规范设置 鉴于此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转型 务机关也不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可以有效地避免  
应兼顾背景因素的改进与制度规范的完善等双重面向 同级财政部门演变为监督机构进而影响和干预司法行为  
背景因素的改进 的弊端 最终使得赔偿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个人有效身  
).把握转型期国家能力稳步提升的宏观趋 份证件和能够证明应予以赔偿的法律文件到财政机关直  
接申请赔付  
第二明确刑事司法赔偿的强制执行制度  
我国当年之所以采取国家赔偿的 法实践中一旦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  
将国家赔偿费用交由各级财政负担 辜受害者几乎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 因此为了避免类似  
显然 的情形在赔付职能转交财政部门之后仍然发生应构建我  
提升转型时期的 国国家赔偿的强制执行制度即在财政机关不支付或拖延  
这种要求就显得 支付的情形下受害者或其他合法权益人可申请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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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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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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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刑事司法赔偿领域的救济功能是需要财政支  
从历史的角度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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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  
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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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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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级负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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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中央不清楚国家赔偿沦为机关赔偿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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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央财政乏力的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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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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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  
更为迫切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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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法治的快速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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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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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  
选择适当的时机实行司法经费的中央支付  
不仅司法的财政和人事大权握在地方政府手中  
赔偿的经费也采取财政分级负担模式这种司法地方化现 应的保障  
象已成为学界普遍诟病的对象 就国家能力的提升而言 势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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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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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的完善  
当 与顺 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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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冤狱受害者得到有效救济和妥善赔偿的预期也就有了相  
从总体上讲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变革趋  
采结果赔偿原则适度扩张刑事司法赔偿的范  
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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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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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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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 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制度困境与转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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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事司法赔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 权财产权拓展到受教育权 以及名誉权荣  
修订已纳入立法日程并进入高潮阶段 笔者认为趁此 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使得我国对司法错误的赔偿救济更  
修法良机应将一些较为急迫的规范问题予以修订以更 人性化二是为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对人权的保障力度  
大限度地保障冤狱受害者得到司法赔偿救济 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将轻罪重判超期羁押以及并未受到羁  
具体而言第一就赔偿范围而言长期的实践表明 押的无辜定罪等情形纳入到赔偿的范围之内三是在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过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忽视 范围的规则设置上取消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平等待  
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相当多的行政侵权行为和 遇 第二就归责原则而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总体  
司法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排除在外导致大量的赔 归责原则或者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设定学界尚有一些  
偿请求被驳回而被法院最终受理的案件数量极少大量 争论但无论如何力求在刑事司法赔偿领域采取无过错  
被国家侵权的公民虽然被侵权造成损害而求告无门对国 责任原则或结果赔偿原则已是共识 第三就赔偿标准而  
适度的 言显然现行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已经难以适应我国飞速发  
做法及 展的经济社会水平再加上人权保障的考量应当逐步创  
一是应当将赔偿范围逐步从传统意义的人身 造条件引入补偿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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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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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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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赔偿法失去信心  
拓展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大势所趋  
理由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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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扭转这一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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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巨额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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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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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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